[XM经纪商资讯]央行就《同业存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6-06-28 01:59:21

获悉,6月26日,央行发布关于《同业存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同业存单市场发展,加强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进行修订,形成《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22条,具体规定了同业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发行与交易、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有 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与措施

6月26日,央行发布关于《同业存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同业存单市场发展,加强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进行修订,形成《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22条,具体规定了同业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发行与交易、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与措施。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发行人货币政策执行情况、金融市场审慎投资交易情况及利率定价自律情况对其年内备案额度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明确发行计划应当包含影响投资判断的关键性财务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提升同业存单发行透明度。三是明确发行人、投资人未履行本办法所述信息披露、发行交易等约束条款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满足当前同业存单市场实际工作需要。一是根据投资和交易主体现状,进一步明确同业存单投资人范围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和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展债券投资的金融机构等。二是根据额度管理工作需要,补充年初额度备案工作前设有临时额度机制的表述,以确保同业存单平稳发行。三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2 月指导利率自律机制推出外币同业存单,增加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表述以涵盖外币同业存单的情形,使外币同业存单也适用于余额管理模式。四是删除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相关表述,与已正式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行政许可事项现状保持一致。

(三)为后续同业存单创新留有政策空间。一是调整同业存单交易方式和期限等相关表述,为未来可能新增同业存单其它发行方式和期限预留空间。二是明确同业存单询价过程通过电子化平台等合规渠道规范进行,提升询价过程的效率和透明度。三是增加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作为同业存单定价参考,丰富同业存单定价参考指标。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业存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同业存单市场发展,加强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进行修订,形成《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lilv@pb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修改同业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6日。

附件1.同业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同业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6月26日

同业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发行同业存单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以下称投资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和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展债券投资的金融机构等。

第五条 发行人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当年额度备案工作启动前,发行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临时额度,以确保存单平稳发行。

第六条 发行人应当主动传导货币政策,遵循利率定价自律要求,持续提升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发行人货币政策执行情况、金融市场审慎投资交易情况及利率定价自律情况对其年内备案额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发行人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八条 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非定向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发行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多元化发行交易方式。

第九条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询价过程通过电子化平台等合规渠道规范进行。同业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 6 个月、9个月和1年等。同业存单可以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定价。

第十条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结算。

符合条件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在上海清算所开立代理总账户,记载由其托管、属于柜台业务投资者的同业存单总额。

第十一条 非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应当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同业存单可以通过符合条件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三条 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四条 发行人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发行计划应当包含影响投资判断的关键性财务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若发行计划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并重新披露。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七条 同业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等实施监督管理。

发行人、投资人未按本办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范或存在其他扰乱市场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每月分别汇总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情况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 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