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经纪商资讯]注意!银行保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登场,哪些情形会被纳入管理?

2026-07-15 18:41:46

近日,金监总局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也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金监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近日,金监总局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三十一条,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三类会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包括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以及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也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金监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三类情形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涉终身禁业、资质吊销等

金监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是为了落实有关部署,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不断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机制,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具体从《规定》看,其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其中,第一类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之一的,依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实际上,今年7月已有多人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终身禁业。例如,7月7日,因“违法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福建金融监管局对福建长乐农商行合计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禁止苏良涛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7月6日,因“违规办理储蓄业务”,时任邮储银行凌源市南街营业所柜员贾璐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因“频繁从事员工禁止性违法活动”,时任邮储银行凌源市支行理财经理白静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作出决定的机关均为朝阳金融监管分局。

7月2日,河北金融监管局对工商银行石家庄分行罚款60万元,对武月奎、芦强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此外,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金监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

具体来看,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二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三是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四是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是当事人在金监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依照此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坚持稳慎适度,审慎界定列入名单情形。”金监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列入名单的行为均为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四项管理措施,谁能被提前移出名单?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监管能采取哪些管理措施?根据《规定》,金监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四项管理措施。

其中,一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也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此外,《规定》还要求,金监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排,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那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程序有哪些?金监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一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三是将相关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制作列入名单决定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四是当事人被列入名单期满后,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应将其移出名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对于“提前移出”名单事宜,《规定》指出,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申请提前移出。具体来看,一是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是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三是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

与此同时,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移出名单申请书、守信承诺书、证明符合本规定前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金监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恢复列入名单状态,移出名单所需期间重新起算。

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期限问题,《规定》指出,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三年,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上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

与此同时,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因故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以内撤销列入名单决定,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

监管明确申请信用修复条件,鼓励有关当事人申请

关于信用修复,金监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规定》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何为信用修复?公开信息显示,信用修复指信用主体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追溯过往,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2017年,《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明确要求“完善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2025年11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构建了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的信用修复体系。

该办法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分别设置差异化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公示(确需公示的最长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1年、最长3年,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计算。信用主体需满足公示期满、纠正失信行为、履行义务并公开信用承诺等条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申请修复。

与此同时,该办法也强调,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同年12月22日,央行对外发布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符合相关条件的逾期信息,将不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予以展示。

今年3月5日,《202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截至今年3月底,已累计为4792.24万户经营主体修复信用。

而在今年5月,央行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适用范围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

从列入条件看,当事人发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票据交易机构的”、“拒收人民币现金,经处罚后仍多次违法违规的”等十项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除惩罚措施外,《管理办法》也鼓励被列入对象积极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