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揭开了一条利用公积金补缴政策实施贷款诈骗的黑色产业链。被告人刘某甲系该链条中的一名中介。21人共骗得贷款467万余元,其中174万元被中介及资金渠道瓜分,刘某甲个人获利约31万元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揭开了一条利用公积金补缴政策实施贷款诈骗的黑色产业链。
犯罪团伙购买空壳公司,为征信“白户”集中补缴一年公积金,将其包装成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优质客户”,再全程操控手机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APP上申请信用贷款,累计骗得贷款逾两亿元。
被告人刘某甲系该链条中的一名中介。2020年3月至4月,他伙同他人将蓝山县21名“背债人”送入骗贷流水线,由团伙为其垫资补缴公积金、伪造居住地、包装成空壳公司员工,随后在手机被全程操控的情况下申请贷款。21人共骗得贷款467万余元,其中174万元被中介及资金渠道瓜分,刘某甲个人获利约31万元。法院认定其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精心设计骗贷流水线
犯罪团伙套取银行两亿余元贷款
2020年初,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推出“融e借”、“快e贷”等的信用贷款项目。这类项目授信额度为20至3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8%,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主要授信依据是借款人连续一年的公积金缴存记录和个人征信无逾期记录。
同期,北京、青岛等地出台了公积金可补缴的便民政策,却被以胡某甲、刘某乙为首的犯罪团伙视作非法敛财的可乘之机,一条完整的跨区域组织化骗贷黑灰产业链就此滋生。
他们的操作手法高度组织化:先购买大量具有闲置公积金企业账号的空壳公司,安排谢某、陈某甲等人分别担任挂名法人,开设银行账户作为补缴公积金的专用账户。同时,纠集多层级非法信贷中介通过某平台“金融圈”、QQ群、小广告等方式在全国各地物色大量不具备贷款资质但有资金需求的“白户”。
中介将“背债人”的身份信息、征信情况层层汇总给上层,并控制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上层团伙将数千余名包装成空壳公司的“员工”,通过资金渠道为“背债人”垫资补缴一年住房公积金,使得背债借款人满足银行贷款申请条件。
补缴完成后,团伙组织并指挥中介控制、操控背债借款人手机在银行APP上操作贷款申请,骗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信贷资金逾两亿元。
该犯罪团伙通过转账、提现或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分赃,中介犯罪团伙从贷款中抽取先前垫付的公积金数额和抽取部分贷款作为中介提成,剩余贷款资金由背债借款人留作自己使用支配。
贷款到期后,“背债人”逃避催收、拒不偿还,造成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巨大损失。
补缴公积金包装“背债人”
21人骗贷467万
被告人刘某甲正是这一链条中的中介。2020年3月至4月,他作为蓝山县唐某甲、厉某甲的上线,负责审核该县“背债人”的征信资料、联络上线安排补缴公积金、操控手机申请贷款、收取并分配中介费。短短两个月内,刘某甲伙同唐某甲、厉某甲等人,将蓝山县21名“背债人”送入这条骗贷流水线。

2020年3月,刘某甲先行审核过厉某乙、雷某甲、严某的征信报告后,便由唐某甲将三人带往北京。刘某甲联系上线刘某丙为他们垫付补缴了共计24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还虚构北京市常住地址,将其包装为具有贷款资质的人员。
三人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公积金联名卡,随后由刘某甲、唐某甲操控三人的手机银行APP申请贷款。当天,85.08万元贷款资金下发,刘某甲、唐某甲立即操作转账,收取中介费和垫付的公积金共计52.482万元。三名“背债人”拿到剩余贷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一年后贷款到期无力偿还,逃避银行催收并拒不偿还。
2020年4月,唐某甲、厉某甲和邓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熟人介绍等方式招揽到吴某乙、李某乙、唐某乙等18名“背债人”。受上线刘某丙安排,刘某甲亲自到蓝山县某酒店操作所有人员的手机银行APP申请贷款。
4月21日至27日间,18人共计骗得贷款382.14万元,单笔金额从19.84万元到21.79万元不等。贷款下发后,刘某甲、唐某甲、厉某甲操作转账或使用POS机刷卡收取中介费和垫付的公积金约183万元。“背债人”们将剩余贷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生产经营,到期后同样无力偿还、逃避催收,造成贷款逾期。其中仅唐某乙一人在立案前归还了全部贷款。
21名“背债人”合计骗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约467万元,其中“背债人”实得约293万元(含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中介团伙及资金渠道方获利约174万元。其中,刘某甲个人获利约31万元。
犯贷款诈骗罪
刘某甲获刑五年六个月
2025年6月27日,刘某甲在贵州贵阳被警方抓获到案。2026年6月5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1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刘某甲系被动参与、在案件中起中介桥梁作用、是从犯,且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家属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退出全部非法所得赔偿被害单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刘某甲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刘某甲向法院退出的22万元以及公安机关冻结的其名下银行存款91042.4元,合计31万余元,退赔给被害银行。
刘某甲案并非孤例。2026年五月,上海三部门联合发布非法金融中介治理典型案例。其中,张某某、解某某等9人组织“征信白户”,通过短期缴纳公积金包装信贷资质,伪造材料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后套现,或以购车为名骗取购车贷款,造成银行损失30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此前,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类案件,被告人曹某云、陈某阳因虚构公积金缴纳记录骗取银行贷款,分别被判刑九个月和六个月缓刑一年;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曾斩断一条涉及全国23个省份,通过职业骗贷中介、职业包装团伙对“贷款人”身份包装,以集中补缴公积金伪造贷款人个人资信诈骗银行贷款的庞大网络犯罪链条,涉案金额高达3500余万元。
金融监管总局曾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珍惜个人信用,在面临资金需求时,警惕非法中介虚假宣传,务必选择正规、可靠的渠道办理业务。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轻易将个人证件原件交由他人“代办”业务,避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